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錚典科技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錚典公司)
被告:本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2年度訴字第3651號
4.事實發生日:113/08/06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錚典公司對本公司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判決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貳佰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捌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6.處理過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一審判決。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目前營運及財務一切正常,並未受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與律師研議是否上訴及後續事宜,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出上訴狀,如有需要本公司將再行公告說明。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