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保險業務員若有違失,依法可能遭處3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止招攬,為增加處分彈性空間並兼顧業務員工作權,金管會決議修正法規,刪除「3個月以上」的最低處分期間限制,最快今年底前上路。
金管會今天公布「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修正草案,現行業務員受所屬保險公司予停止招攬的處分期間為「3個月以上、1年以下」,金管會擬刪除「3個月以上」的最低處分期間限制,僅保留「1年以下」。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在例行記者會說明,此次修正主要為增加保險業務員違失情節輕微時考量處分的彈性空間,並兼顧保險業務員工作權益。修正草案預告期定為60天,估計最快今年底前可正式上路。
實務上保險業務員出現違失行為,例如疏漏未向保戶說明保單權利義務致影響保戶權益,或利用退佣給予保費折扣、以其他不當折讓方式進行招攬行為等,以被處停招3個月最常見。目前保險業務員被處停招3個月案件數,占保險業務員遭處停招案件總數達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