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有條件合憲 法務部擬訂「特殊無期徒刑」、「更長期有期徒刑」




憲法法庭日前針對死刑釋憲做出「有條件合憲」之判決,司法委員會召委吳宗憲要求法務部、司法院於7日進行專案報告。法務部書面報告指出,為平衡死刑條件限縮,將檢討於死刑以外另定提高假釋門檻之「特殊無期徒刑」或「更長期有期徒刑」。

法務部在報告中指出,盤點實體法規,強化法律密度,將遵循憲判要求,完備法律程序。針對精障或心智缺陷者不得判處死刑部分,研議於《刑法》第19條、第57條、第63條之規定中,增訂對於此類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之人,不得科處死刑之規定。另外,也將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65條停止執行死刑事由規定,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情形,致其受刑能力有欠缺者,不得執行死刑之相關規定。

法務部說明,依《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對於故意殺人就個案犯罪情節綜合判斷犯罪動機、手段及結果,無法科處死刑之情形,將檢討於死刑以外另定提高假釋門檻之「特殊無期徒刑」或「更長期有期徒刑」。另外,法務部也將檢視《刑法》第77條就目前無期徒刑假釋制度,研議層級化區分假釋門檻。

針對外界關心的37件死刑舊案如何處理,法務部說明,依《憲法訴訟法》第91條規定,檢察總長得依職權或各該聲請人請求,提起非常上訴,但在最高法院未撤銷原確定判決前,37位犯人將由矯正署依《監獄行刑法》規定收容,絕不會有釋放犯人的問題。即便最高檢察署提起非常上訴,也會建議法院於撤銷死刑確定判決時應裁定羈押;若法院裁定不予羈押,則依法提起救濟。

法務部強調,憲法法庭雖對於死刑制度宣告合憲,但對於判處及執行死刑附加實體及程序上限制,基於依法行政,尊重憲法判決結果。憲法判決宣告前,法務部已籌組應變小組,研議各種判決結果可能,判決宣告後,立即啟動相關應變機制,並積極檢視主管相關法規,將持續落實嚴懲暴力犯罪及保護犯罪被害人之工作,務求兼顧人權保障及社會正義。(責任編輯:殷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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