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封!女性身高未達160公分禁考警消 「違反平等原則」1年內修法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女子陳韻宣2018年通過「消防警察四等考試」,受訓期間複檢身高158.9公分,未達《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規定:「體格檢查不合格…女性不及160.0公分」,被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陳韻宣不滿,興訟爭權,敗訴確定後改聲請釋憲,憲法法庭31日對此做成「113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宣告該規定違反平等原則,1年後失效。



憲法法庭認為,我國18歲到37歲(報考年齡區間)的男性平均身高約172公分,女性159.5公分,但該規定限制男性165公分、女性160公分才能報考警消,使得該年齡層的9成男性可通過身高限制,卻有55%的女性因未達160公分,而被排除在應考資格外,已對女性「應考試服公職權」產生不利差別待遇。



憲法法庭表示,截至2022年的統計,我國消防人力男性占比為88%,女性為12%,顯示該規定加深消防警察人員男女人數的懸殊比例,亦導致整體警消工作環境與文化,持續依男性需求而為配置與定義,不利於女性人力參與。



憲法法庭指出,保訓會與消防署僅憑實務經驗,未能提出證據說明何以身高低於160公分的女性不適合從事消防工作,故大法官評議後認該規定對於女性身高的限制,手段與目的不具實質關聯,違反平等原則,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



憲法法庭提醒,相關機關於1年內修法期間,應注意所排除的女性群體比例,不應與男性差距過大,也就是未來重設女性報考警消的身高門檻時,可能會比照男性,讓9成的女性也有應考資格,才能符合平等原則。但要注意的是,本判決效力只適用消防員考試,未擴及警察、海巡等人員。



而因法條已被宣告違憲,最高行政法院當年駁回陳韻宣告訴的確定判決,也屬於違憲,故憲法法庭31日同步廢棄該判決,發回最高行政法院更審,且因陳韻宣屬聲請釋憲當事人,不用等到修法,即可獲得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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