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將提國會五法覆議案 207位律師連署籲立院接受重啟討論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國民黨與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共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等5部修正案,新增藐視國會罪、調查權、聽證權等條文,28日經院會三讀通過,行政院長卓榮泰已表態將提覆議,把球丟回立法院重新審酌,繼先前逾百位法律學者連署發聲明後,31日又有上百位律師發表聯合聲明,呼籲立法院接受行政院覆議案,重啟國會改革法案的討論。截至早上10時,已有207名律師連署。



律師聯合聲明指出,日前立法院三讀修訂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刑法》,增訂藐視國會罪等法案,因程序瑕疵與內容違憲備受爭議,不但導致國會內部激烈抗爭,社會大眾亦產生疑慮,從5月17日至5月29日期間,全國各地紛紛有公民運動展現反對倉促通過的強烈民意,超過百位各大專院校從事法律教學與研究的學者亦連署,要求退回委員會重新審查。



聲明表示,立法院不顧民意反對與專業意見疑慮,繼續表決完成三讀程序,令人深感遺憾。作為執業律師,深知本次所通過的法律將對人民造成權利義務的重大影響,呼籲行政院應依《憲法》規定提出覆議,而立法院應接受覆議,使本次產生重大爭議的國會法案的所有規定,在委員會內充分審議,並廣諮相關領域專家學者與社會各界意見,以建立具有高度共識並合憲的制度。



聲明認為,我國《憲法》並未明文規定「國會調查權」,其主要依據為司法院釋字第325號、第585號、第633號與第729號解釋,分別闡明「文件調閱權」、「國會調查權」在權力分立原則之下的意義、內涵、權限主體與對象、程序和救濟等內容,劃定立法院制定相關法律的憲法界限。



釋字第585號解釋認定「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但「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並非毫無限制。」並說明「其程序,如調查權之發動及行使調查權之組織、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各項調查方法所應遵守之程序與司法救濟程序等,應以法律為適當之規範。」、「如就各項調查方法所規定之程序,有涉及限制人民權利者,必須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聲明強調,本次國會法案的修訂,不僅涉及立法院與行政院之間的權責關係,更涉及公務員以外一般人民重大權利的限制,立法院強迫人民配合調查的手段與其相應的行政罰或刑罰,以及人民是否得拒絕出席、拒絕陳述、拒絕提供資料等問題,皆涉及人民的人身自由、表現自由、資訊隱私權、財產權等憲法權利,其目的、範圍、手段、程序保障與救濟均須詳加規定。若因接受強制調查或被強制傳喚為證人,法案對於所應有的律師協助程序保障權利也無周延規定,顯然不足對基本權利有充分的保障。



聲明主張,立法委員質詢權與為了輔助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的調查權,分屬不同憲法制度。質詢權的目的在於讓個別立法委員獲得資訊或意見,並據以形成後續表決或發言的基礎;調查權則是立法院為行使其憲法職權,探求立法或預算審議時所必要的事實基礎。兩者有所不同,是否得以相提並論且施以相同強度的處罰手段,均有待審慎討論。目前已三讀通過的修正條文,除有違憲爭議,亦有不少自我矛盾之處,未來在適用上,勢必發生許多爭議與問題,更引發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的重大疑慮。



聲明直言,國會質詢或調查權制度的完備化,固然是我國國會改革應該推進的事項,然而各個民主國家的具體法制設計,均有重大差異,無法直接移植,若逕以外國法制表象作為參考,倉促立法,或未顧及憲政體制的權力平衡,甚至對於人民與官員基本權利的過度侵害,將造成憲政體制的混亂。



聲明呼籲,行政院與總統應依據《憲法》規定行使覆議權,把法案退回立法院,而立法院應接受覆議,讓相關法案回歸正常且符合民主的議事程序,由社會各界充分參與與討論之後,再做周延而完整的立法。



更多新聞:



菱國政系列民調9/司法與政府改革篇!民眾最關注公務員貪瀆 司法公正與否排第二



幕後/立法院可處罰人民!下一個戰場:釋憲 關鍵密碼「585」



司法改革列「信賴」挑戰第4名 民團籲賴清德百日內提方案


菱傳媒原始網址:行政院將提國會五法覆議案 207位律師連署籲立院接受重啟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