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兆豐金:公告本公司113年股東常會通過解除董事競業禁止案


第21款

1.股東會決議日:113/06/21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1)財政部/法人董事
(2)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法人董事
(3)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董事
(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董事
(5)雷仲達/財政部董事代表人
(6)陳佩君/財政部董事代表人
(7)吳宏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代表人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營業行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本案經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
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