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新海:公告本公司股東會決議許可董事從事競業行為


第21款

1.股東會決議日:113/06/13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1)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兼任欣欣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及欣隆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吳昕東(兼任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及欣欣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3)彭裕民(兼任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投資或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
並擔任董事之行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本屆董事職務之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本公司113年股東常會
出席股東票決後,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