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富旺: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修訂113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部分條文


第11款

1.事實發生日:113/06/12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3/05/10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本公司於民國113年5月10日董事會通過並公告「113年度員工
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原通過並公告之五、認股條件 2. 條文如下:
2.認股權利期間:
(1)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四年,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視
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該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
,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2)認股權憑證不得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3)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三年九個月後可100%行使認股權。
(4)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
大過失,本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全部或部份收回並
註銷。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鑒於原辦法所列之存續期間四年較長,因此,經公司評估建議
縮短為三年,並相應調整得行使認股權時間,修訂後內容如下:
2.認股權利期間:
(1)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三年,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視
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該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
,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2)認股權憑證不得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3)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九個月後可100%行使認股權。
(4)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
大過失,本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全部或部份收回並
註銷。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