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維護自身權益 勿將存摺、印鑑交付營業員


金管會今天呼籲,投資人勿將證券交易帳戶的存摺、印鑑、電子交易憑證、帳號密碼或投資資金交予營業員,避免衍生非法代操或其他交易糾紛。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黃厚銘在今天例行記者會表示,部分投資人為了方便或與營業員有私人情誼,將證券交易帳戶的存摺、印鑑及帳號密碼等交付營業員,或將投資資金以現金提供營業員或匯款至營業員帳戶,透過營業員帳戶進行有價證券交易。

黃厚銘說明,這類樣態容易產生不當盈利保證或隱瞞虧損事實,造成投資人與營業員之間的糾紛。金管會金檢發現後,依規對證券商及營業員進行處分,並呼籲投資人應瞭解營業員不得保管投資人證券交易帳戶的存摺及印鑑,並勿將投資資金交付營業員代為買賣,以維護自身權益。

黃厚銘說明近3年的裁罰案件,111年3月11日裁罰業務員代保管存摺,公司裁處新台幣48萬元罰鍰、營業員停職2個月;112年2月12日,營業員保管客戶存摺,並違規使用客戶未經允許的筆電下單,公司裁處48萬元罰鍰、營業員停職6個月。

今年裁罰案為3月27日,營業員代保管存摺與密碼並幫忙下單,公司裁處30萬元罰鍰、營業員停職2個月;4月26日,營業員代保管存摺、幫客戶保管空白委託書,公司裁處54萬元罰鍰、營業員停職2個月。

黃厚銘強調,金管會有必要再宣導,個別裁罰案則另合併其他缺失,因此裁處金額有差異。

黃厚銘補充,這類保管委託樣態以往都容易產生糾紛,金管會會特別針對查核。依照證券交易法,證券商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者,處3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至於營業員雖然目前都為停職處分,但最重(為)解職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