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熱子法完善申設法規 土地限制需跨部會協調


外界倡議地熱可作為綠能基載能源,經濟部近期公告「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明確地熱能申設行政程序,讓業者於地熱能探勘及開發階段有所依循,盼藉此加速台灣地熱案場設置。

能源署官員表示,由於土地取得仍有開發限制,尤其是地熱管線從地底下經過,是否受限用地別限制,需再透過修法明確地熱電廠開發權利;此牽涉內政部、農業部等不同單位,正跨部會溝通協調中。

根據經濟部規劃,地熱發電預估2025年至少有20MW正式進入商轉,5年內希望放大10倍,在2030年達200MW;2040年再放大10倍、達2GW,2050年目標達6GW規模。

經濟部自112年6月21日修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訂定地熱專章後,能源署隨後多次召開產學研座談及利害關係人會議徵詢各界意見,並於113年5月13日正式公告「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明確地熱能探勘及開發申設流程。

針對規範重點,能源署今天透過新聞稿進行說明。

首先,程序面部分,統一由中央主管機關(能源署)受理申請案件,並會同地方政府、各部會代表及專家學者進行聯合審查,以建立全國一致的審理程序。

資源面部分,為了避免影響既有業者權益及降低不同地熱案場的資源競爭關係,後進業者其井體正投影至地表500公尺範圍內若已有地熱業者,應檢附影響評估與減緩影響措施說明。

共榮面部分,規定業者於探勘及開發動工前,均需辦理地方說明會,並提送相關說明會文件完成備查,以保障鄰近利害關係人權益。

原民面部分,明定案場涉及原住民族公有土地者,需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辦理,以維護原住民族相關權益。

環境面部分,發電尾水回注比率需90%以上,並要求案場應設置量測設備記錄發電使用水量、尾水回注量等,按季送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水利主管機關備查,以確保地下水資源永續開發。

至於控管面,則訂定許可換照銜接機制,針對已取得地方主管機關核准鑽井、開發相關許可業者,得於一定時間內向能源署申請許可換照。

能源署表示,有關「探勘」許可申請,是基於設置地熱能發電設備為目的進行鑽井、開鑿,若為前期學術研究地表調查,則無需申請探勘許可,以簡化程序。

此外,針對案場500公尺間距標準,目前是採用井體地表投影範圍,目的是為了確認與辨識間距範圍內的利害關係人,並預為影響評估與規劃減緩措施。

經濟部將持續依推動情形及相關技術發展,滾動調整相關規定,並已設立地熱發電單一服務窗口。